第十六課【神與亞伯蘭立約】
【讀經】創十五1~21。
【鑰節】【創十五6】「亞伯蘭信耶和華,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。」
【鑰字】「信」【創十五6】─—原文字根是「阿們」。亞伯拉罕是「信心之父」,他「阿們」神的應許,就是接受神的話,神就以此為他的義。凡是因信稱義的人,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也要被神算為義,並和亞伯拉罕一同得福(加三7~9)。這句偉大的宣告是聖經第一次提到「信」,也是歷代以來常被受聖靈感動的人引用。保羅引用這節聖經來辯明惟有「信」能成就義(羅四3;加三6);而雅各也引用同樣的話,說明行為是因「信」稱義的證實(雅二23)。
「這是聖經中最偉大的一句經節,是聖經的基石之一,是聖經種子的栽種地,也是聖經的源頭之一。在這節的經文裡,其中有三個字在聖經中是首次出現,後來它們成為基督信仰理論基要真理的關鍵字。它們是:「信」,「算」,「義」。亞伯蘭對神的這個回應在新約裡共提到三次,每一次這三個字中的一個字就很突出:在加拉太書裡是「信」(加三6);在羅馬書裡是「就算為」
(羅四3);在雅各書裡是「義」(雅二23)。越來越清楚我們可以看到神為何揀選亞伯蘭,為了完成救贖計畫,神如何預備和重使用他。」─—史考基
【重點】從創世記第十五章到第二十二章,中心點是關於亞伯拉罕兒子的問題。本章記載神應許賜福亞伯蘭,並與他立約。耶和華在異象中啟示亞伯蘭:要給他如星辰般多的後裔,並要領受迦南地為業,並預言以色列人出埃及的事情。亞伯蘭「信」神的應許,耶和華就以此「算」為他的「義」。當日耶和華與他立約,賜給他的後裔迦南美地。
【大綱】
一、神在異象顯現(1節)――不要懼怕,神是盾牌,必大大賞賜;
二、應許賜後裔給亞伯蘭(2~5)
――向天觀看,數算眾星,你的後裔將要如此;
三、亞伯蘭因信稱義(6節)――因信被神算為義;
四、啟示亞伯蘭得業的證據(7~11)――獻上祭物(母牛,母羊,公綿羊,班鳩,雛鴿);
五、預言亞伯蘭的後裔將受苦(12~16)――寄居埃及地,受苦四百年後,必回到此地;
六、與亞伯蘭立約(17~21)――神從肉塊中經過,完成立約,因而賜地為業,從埃及河到伯拉河。
【中心思想】本章記載神針對亞伯蘭有兒子的事,對他說話。耶和華先後向他「說」了有八次之多。「亞伯蘭信耶和華」的這句話(創十五6)
指出亞伯蘭的信心是因他信向他說話的耶和華。所以亞伯蘭信心的內容產生在於神的應許,他所信的對象是神自己――「那叫死人復活,使無變為有的神」(羅四17)。亞伯拉罕的「義」不是行為的結果,而是「信」的結果(羅四3;加三6)。故不在於我們為神作了甚麼,而在於我們是否對神的應許有「信心」的回應(創十五6;來十一6),包括相信、接受、和信靠。神的應許藉著信心產生盼望。神的應許藉著信心產生盼望。亞伯拉罕「在無可指望的時候,因信仍有指望」(羅四18)。所以我們不要看環境、找依靠,而只需簡單的相信、接受神的話,仰望神的應許(羅四20),信靠那位在人不能,在祂凡事都能的神(太十九26)。
【默想】
(1)
在生活中若是遭遇到困難的事(服事、工作、家庭、健康…),是否把我們的「不能」、「不行」交在祂手里,「信」祂能在們我身上行神迹奇事呢?
(2)
親愛的,你是否經歷「因信稱義」所得的福分呢(羅馬書第五章)?
(3)
羅馬書第四章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,雅各書第二章又說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,這兩種稱義如何来理解?它们彼此之間有甚麼關係?
(4)
在生活中若是遭遇到困難的事(服事、工作、家庭、健康…),是否把我們的「不能」、「不行」交在祂手里,「信」祂能在們我身上行神迹奇事呢?
(5)
親愛的,你是否經歷「因信稱義」所得的福分呢(羅馬書第五章)?
【禱告】主啊!我們讚美袮,這是我們要高唱的詩歌。因著信袮,使我們被神稱義,帶入與神和好的關係。因著信袮,使我們得著全備的救恩,而享受袮一切的所是,每一天能以神為樂。
【詩歌】【耶穌是我的,我有把握】(《聖徒詩歌》506首第1節)
耶穌是我的,我有把握,這使我豫嘗榮耀生活!
已蒙血贖回,已受恩賜,已由靈重生,作神後嗣。
(副)這是我自傳,是我詩歌,讚美我救主,長日不息!
這是我自傳,是我詩歌,讚美我救主,長日不息!。
【問題】羅馬書第四章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,雅各書第二章又說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,如何来理解這兩種稱義?
【答】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引證亞伯拉罕「因信稱義」,是記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裏。這是在以撒出生之前,亞伯拉罕憑信心相信神的應許,他的後裔將來多如眾星。大約十多年後,又得神立割禮的約,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,因信稱義的印證(羅四3~11;創十五1~6;十七9~11),這是亞伯拉罕因信而得的義。
雅各在雅各書第二章引證亞伯拉罕是「因行為稱義」,是記在創世記第廿二章裏。這是在以撒出生以後,亞伯拉罕因順服神的旨意,遵行神的命令,就把以撒獻在壇上,結果是他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,已經證明了他因信稱義的真實性是完全的,是將他的信心因著行為,在人面前顯明出來(雅二21~24;撒上廿二1~14)。
亞伯拉罕被神稱義共計兩次:第一次稱義是信神賜兒子;第二次稱義是獻上以撒。所以保羅與雅各所論稱義的見證道理,並無矛盾之處。我們也同樣,因著完全倚靠主耶穌,憑著信在神眼前擁有合乎律法的義;然後因著與基督合一,享受祂一切的所是,而活出行為的稱義。